Article 32

In force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编制山体修复治理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山体修复治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竹业、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审核后实施。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山体修复治理方案和技术要求,实施山体修复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