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5, 2019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9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19年6月27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交通、公安、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教育、卫生健康、商务、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其他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采纳合理化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识;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使用的设施。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五)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休闲场所;
(六)城市公共厕所。
(一)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公共建筑和公共交通设施的地面平整、防滑,在其出入口应当设置坡道或者缘石坡道;
(二)铺设的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及其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垃圾箱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三)公共交通车辆的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内容方便视力残疾人识别;
(四)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服务台等设施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五)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六)无障碍设施按规定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识,无障碍标识位置明显,内容表述清晰、规范,颜色鲜明,方便识别。
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上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运营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由行政审批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准。临时占用期满后,应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貌和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