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罚: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损毁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