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