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7, 2019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19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19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装备配置、教育训练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Chapter 2招聘
市和区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内提出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曾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Chapter 3管理和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警务辅助人员分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
(三)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投诉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中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受理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警务辅助人员的回避,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决定。
Chapter 4权利、义务和保障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参加培训;
(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