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曾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