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白酒历史文化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1, 2019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9
- Articles
- 47 articles
(2019年4月15日宜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已经确定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国家和省级工业遗产,以及历史建筑等的白酒历史文化资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酒类产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白酒生产者做好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教育、市场监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的相关工作。
白酒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等规划相衔接。
专家委员会由文化、文物、酒业、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参与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Chapter 2名录管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申报或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白酒历史文化的线索和物品等。
(一)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价值的老窖池、老作坊、酿酒遗址、贮酒场所、石刻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未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已经登记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价值的老窖池、老作坊、酿酒遗址、贮酒场所、石刻和代表性建筑等;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公布的与白酒历史文化相关的历史建筑;
(四)已经公布为国家工业遗产、省级工业遗产,在宜宾白酒产业发展进程中具有较高历史、科技、社会和艺术价值的核心工业遗存;
(五)历史上各时代具有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藏品;
(六)已经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白酒传统酿造技艺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白酒历史文化资源。
(一)能够反映白酒传统酿造技艺,连续生产浓香型、酱香型白酒三十年以上且仍在生产使用的老窖池、老作坊和贮酒场所;
(二)历史上各时代具有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价值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和图书影像资料等;
(三)熟练掌握、运用和传承白酒传统酿造技艺项目相关技艺,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影响力和传承传播特点的专业人员或者团体(以下简称“技艺代表人”);
(四)具有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和民俗等;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白酒历史文化资源。
(一)白酒历史文化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酒类产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酒类产业主管部门审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酒类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拟列入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酒类产业主管部门公示二十日,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列入名录并公布。
无申请主体的白酒历史文化资源,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前款规定列入名录。无申请主体的白酒历史文化资源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联合申报,按照前款规定列入名录。
(一)白酒老窖池空置超过180日的;
(二)贮酒场所不再具备贮酒条件的;
(三)进入名录的资源灭失、消亡或者丧失保护价值的。
(一)丧失传承、传播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
(二)评估不合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四)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传播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终止技艺代表人资格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酒类产业主管部门授予其荣誉技艺代表人称号。
Chapter 3保护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酒类产业主管部门建立名录内白酒传统酿造技艺档案,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
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历史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保护标志。未经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保护标志。
白酒历史文化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名录内老窖池、老作坊、酿酒遗址、代表性建筑和国家工业遗产、省级工业遗产核心物质遗存的保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使用保护档案。
经申请列入名录的老窖池、老作坊、酿酒遗址和贮酒场所周边一百米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化工、印染、喷涂、养殖等影响其安全及生态环境的生产、商业等活动。
(一)开展传授、展示技艺、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文献、实物和场所等,并获得相应报酬;
(三)申请获得项目保护经费或者补助;
(四)传承白酒传统酿造技艺,提出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五)参加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荣誉技艺代表人,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酒类产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其所在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进行资助。
(一)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配合文化旅游、酒类产业等主管部门进行白酒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
(三)参加白酒历史文化公益性宣传推广、交流研讨和展示表演等活动;
(四)严守商业秘密,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损害白酒传统酿造技艺项目保护单位形象及合法权益;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白酒传统酿造技艺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艺代表人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Chapter 4传承发展
鼓励和支持酒类生产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挖掘白酒历史文化资源,发展工业旅游,促进文化与旅游、酒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白酒历史文化研究、展示、传播和推广等保护活动。
鼓励和支持白酒历史文化区域品牌创建。
鼓励和支持白酒传统酿造技艺代表人设立大师工作室和传习所(室)。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与白酒历史文化相关的博物馆、陈列馆和其他收藏机构,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的教育基地。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白酒历史文化相关藏品捐赠或者出借博物馆、陈列馆和其他收藏机构等进行展览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