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白酒历史文化资源直接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一)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价值的老窖池、老作坊、酿酒遗址、贮酒场所、石刻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未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已经登记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价值的老窖池、老作坊、酿酒遗址、贮酒场所、石刻和代表性建筑等;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公布的与白酒历史文化相关的历史建筑;
(四)已经公布为国家工业遗产、省级工业遗产,在宜宾白酒产业发展进程中具有较高历史、科技、社会和艺术价值的核心工业遗存;
(五)历史上各时代具有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藏品;
(六)已经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白酒传统酿造技艺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白酒历史文化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