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