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并通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后方可实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