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供热设施更新、改造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在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年度检修工作,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并在供热期开始五日前进行热态试供热,做好供热系统调试、排气等工作。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维护和调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