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三十条有效地下管线出现故障或者遭受外力破坏等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管线单位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有关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期处置不能消除危害、控制事态发展的,有关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综合应急预案。地下管线应急修复工作完成后,管线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修复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报送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