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29,910 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政处罚» 命中 2,587 部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337 篇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2002年5月12日71 条
- 第五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经营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12月29日35 条
- 第三十二条卡山自然保护区内有关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畜牧、旅游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由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集中统一行使,其他有关部门不再行使。
- 地方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3年11月15日86 条
- 第四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报告由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批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 第五十三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信用制度和信用信息系统,记录检验、检测、监督抽查、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和违法违规、行政处罚、事故等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 第五十四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累积记分制度。对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按违法行为的轻重予以记分,实施分类监管;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值的单位暂停受理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业务,对个人暂扣作业人员证,进行安全法律、法…
-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1999年8月13日39 条
-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54 条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鞍山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7年1月19日33 条
-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地方铁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6年11月30日33 条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2年11月29日41 条
-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5年9月25日26 条
-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4年9月25日52 条
- 第五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实施处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7 条
- 第三条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4 条
- 第四十一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检疫手续、进行除害处理、使用疫木等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以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地方法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2年3月29日29 条
-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