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市和区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地址、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平台,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领域的环境保护信息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信息平台归集,并共享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