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29,910 部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个人信息» 命中 79 部

党内法规里还有 5 部提到«个人信息»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46 篇提到«个人信息»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9月12日62 条
    • 第七条前两款规定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8月20日68 条
    • 第十条(六)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6月27日41 条
    •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7年11月4日55 条
    • 第五十条(二)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
    • 第四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10月26日55 条
    • 第五十条(二)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
    • 第四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6月24日70 条
    • 第四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六十六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10月17日49 条
    • 第二十九条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0月24日124 条
    • 第二十九条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24年12月25日78 条
    •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12月26日68 条
    • 第三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6月10日55 条
    • 第五十三条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6月28日57 条
    • 第六条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 修改、废止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6月24日无条文结构
    • (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在“商业秘密”后增加“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将“负有保密义务”修改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 二十三、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 修改、废止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6月28日1 条
    • 第八条(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修改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 第八条(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4月30日78 条
    • 第五十九条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8月11日16 条
    •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6月26日60 条
    •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8日80 条
    • 第六十四条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0月23日60 条
    •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 第五十七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4月26日72 条
    •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八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