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有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中安全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

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中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有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前两款规定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