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海关依法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