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丢弃农药包装物、反光膜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废弃物,清洗施药器械,或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