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