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面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