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二)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