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