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

(二)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