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救济措施第六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