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