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救济措施第六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医疗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疑似被拐卖、绑架、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妇女的,有义务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