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