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依法予以补偿。因夫妻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时,女方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