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五十六条有效老年妇女的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妇女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老年妇女丧偶、离婚、再婚,非法限制或者剥夺其财产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