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老年妇女的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妇女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老年妇女丧偶、离婚、再婚,非法限制或者剥夺其财产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