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男方不得在夫妻分居、离婚冷静期、离婚诉讼期间,限制女方的人身自由或者侵害其人身权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