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妇女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的桥梁和纽带,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依法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等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鼓励支持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建立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等妇女组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