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机制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工作、网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统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并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