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将妇女发展状况纳入调查统计项目,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并发布有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