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之外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妇女,可以与继承人平等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份额,协商不成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