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财产权益第四十六条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