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财产权益第四十五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未取得落户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