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会、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