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人才培养与开发、人才评价与激励等工作中支持女性人才成长。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有关评奖评优、项目申报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妇女,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