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三十四条有效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依法保障妇女就业创业、职业发展、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构建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妇女创业专项贷款等方式,对就业困难的妇女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