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依法保障妇女就业创业、职业发展、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构建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妇女创业专项贷款等方式,对就业困难的妇女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