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相关检查项目。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为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检查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