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相关检查项目。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为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检查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