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满足妇女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需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