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满足妇女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需求。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