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开展城市更新等项目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建育婴室和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提高女性厕位比例。

旅游景区、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应当配备育婴室和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