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将孕产妇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符合条件的分娩镇痛类医疗服务、产后康复等项目应当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