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心理健康,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孕期、产期和产后抑郁等妇女心理健康疾病防治,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和服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为涉案妇女提供公益性心理健康评估、心理创伤疗愈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妇女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结合工作需要,为妇女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