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等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为符合条件的患病困难妇女提供医疗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青春期、育龄期、更年期、老年期以及经期、孕产期、哺乳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孕早期疾病检测和干预水平,将有关疾病的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