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医疗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受害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