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受法律保护。禁止下列行为:
(一)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贬损妇女人格权益;
(二)在网络上针对妇女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等信息的网络暴力;
(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贬损妇女人格尊严的信息;
(四)在广告等商业经营活动中贬损妇女人格尊严;
(五)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妇女的隐私权;
(六)歧视生育女婴或者残疾婴儿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七)在健康体检、孕产期保健以及其他医疗活动中侮辱、猥亵妇女;
(八)其他侵害妇女人格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