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为妇女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明确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