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十五条有效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残害、强奸妇女;(二)拐卖、绑架妇女,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三)遗弃、残害、买卖女婴;(四)非法拘禁或者以威胁、恐吓等其他非法手段剥夺、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五)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六)其他侵害妇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