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残害、强奸妇女;

(二)拐卖、绑架妇女,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三)遗弃、残害、买卖女婴;

(四)非法拘禁或者以威胁、恐吓等其他非法手段剥夺、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五)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六)其他侵害妇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