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六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泉域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意识。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泉域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